南方日报讯 (记者/卢轶)为推进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完善我省留用地安置政策,解决部分地区留用地安置不到位等问题,切实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合法权益,近日,我省出台了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根据意见,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至15%安排,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所在地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且鼓励将留用地开发建设或置换为经营性物业。
按征地面积10%—15%安排留用地
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0%至15%安排,具体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和留用地安置的位置、用途、净用地比例、容积率、周边配套设施完善程度等情况确定。
各地政府可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安置”原则,在开发区、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工业集中区、城镇社区等统筹划定专门用于留用地安置的片区,对留用地实行集中安置。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涉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留用地原则上在其规划范围内集中选址。
意见还要求地方政府参照基准地价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平均土地收益制定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所在地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基准地价有调整的,折算货币补偿标准要及时作相应调整。
使用权及收益均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据了解,留用地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原则上保留集体土地性质,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以及涉及占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的,则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并可无偿返拨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视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根据规定,留用地使用权及其收益全部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出让、转让、出租集体留用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并通过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公开交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转让以无偿返拨方式取得的国有留用地使用权的,不需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和补缴土地出让金,除按规定应当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税费外,转让所得全部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意见还鼓励将留用地纳入地方招商引资平台管理,通过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公开交易。
结合实际制订留用地置换物业标准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经济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经济社的,由该经济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经济社对留用地进行经营管理,也可委托经济联合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统一经营管理。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将留用地建设为经营性物业,并通过经营不动产产权租赁,形成运营成本低、经营风险小、经济收益长期稳定的农村集体资产。
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留用地置换物业标准,探索将留用地置换为经营性物业。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留用地置换物业协议,约定拟置换物业的位置、用途、面积、交付时间和交付标准等内容。
此外,意见还要求各地妥善解决留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征收土地留用地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全面清理,确保在2017年底前全面解决留用地历史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