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贵州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逐步建立完善预算执行联网监督系统。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逐步建立完善预算执行联网监督系统。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算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财政、税务、国库、审计等部门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有关工作机构实现网络联通、信息共享,逐步建立完善预算执行联网监督系统。
在法律责任上,《条例(草案)》明确,对故意隐瞒事实,造成预算、决算失实等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同时,对违反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预算调整的决议或者决定的;未经法定程序调整预算的;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未实现绩效目标,并造成重大损失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将依法撤消或者罢免职务。(记者 肖达钰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