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者网 综合】据中新社12月20日报道,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的,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诈骗3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此外,该《意见》还指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并具有以下十种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极其亲属财物的;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发布会现场图(图片来自新民网)
《意见》制定背景:社会危害严重,呈现出新特点
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严重侵犯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正常的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实属一大社会公害。
中央高度重视打击防范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要求惩防并举,重拳出击,深入开展打击治理专项行动,坚决有效遏制此类犯罪活动。近年来,各地各部门侦查打击、重点整治、防范治理三管齐下,取得显著成效。今年1至11月,全国共破获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9.3万起,查处违法犯罪人员5.2万人,同比均成倍增长,并打掉一批境外犯罪窝点。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与传统诈骗犯罪相比,各方面均呈现出新的犯罪特征,对政法机关依法打击此类犯罪,提出严峻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说,司法实践中面临一些新的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亟需加以解决,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律标准,统一执法尺度,更及时、更准确、更严厉地惩治此类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针对新型犯罪特点,结合实际情况,依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联合制定了《意见》。《意见》顺应人民群众的普遍期待,适应新形势下的斗争需要,提出更为明确具体的适用法律依据,对于政法机关更加有力、准确、有效地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近10年来,我国电信诈骗案件每年以20%-30%的速度快速增长。2015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电信诈骗案件59万起,同比上升32.5%,造成经济损失222亿元。今年1月至7月,全国共立电信诈骗案件35.5万起,同比上升36.4%,造成损失114.2亿元。
2013年至今,全国共发生被骗千万元以上的电信诈骗案件104起,百万元以上的案件2392起。很多群众的“养老钱”“救命钱”被骗,倾家荡产、家破人亡;有的企业资金被骗,破产倒闭,引发群体性事件。
资料图(图片来自中新网)
《意见》亮点:处罚从严、全面,全力追赃挽损
>>>>>坚持依法从严惩处
这是《意见》的关键和核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必须坚决依法予以严惩。
三万元以上诈骗即认定“数额巨大”
《意见》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性质和特点,实行全国统一数额标准和数额幅度底线标准。电信网络诈骗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应当分别认定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这样规定,一方面是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另一方面也考虑到,电信网络诈骗突破了传统犯罪空间范畴,基本属于跨区域犯罪,地域化色彩相对淡化,不宜再由各地自行确定具体数额标准。
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厉惩处
《意见》规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达到相应标准后,具有十项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处罚。包括造成严重后果的,如诈骗致人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犯罪手段恶劣的,如利用“钓鱼网站”、“木马”程序链接等进行诈骗的;以社会弱势群体为诈骗对象的,如诈骗残疾人、老年人、学生等;诈骗特定款物的,如诈骗扶贫、救济、优抚款物;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的,如有诈骗前科又诈骗的等等。特别是一些犯罪分子肆无忌惮,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容易使人上当进而骗得巨额钱财,而且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和权威,必须严厉惩处。
严控电信网络诈骗被告人缓刑范围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一定的智能化和专业化色彩,有的犯罪分子长期从事这类活动,有的在受过打击处理后,仍不收手,继续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手法更隐蔽,反侦查能力更强,传染面更大。《意见》专门规定,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被告人,要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
根据拨打诈骗电话、发送信息数量定罪
不法分子使用现代化智能通讯工具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侦查工作难度大,证据收集难度也很大,特别是涉及诈骗数额方面,有时难以全部查清。充分考虑这一情况,《意见》规定查明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对于犯罪分子有意毁灭或者隐匿罪证而致难以直接认定的,《意见》进一步规定,可以根据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诈骗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按全部罪行处罚
《意见》重申了刑法原则,规定对于诈骗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其余主犯,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