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是一项有着直接身体对抗的体育运动,在足球场上,磕磕碰碰在所难免。那么,当孩子在体育课上踢足球时不慎受伤时,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2014年10月,某中学体育课上,12岁的小于与13岁的小汪抢球时撞到对方,自己倒地受伤。2016年7月,小于将某中学、小汪及小汪父母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其医药费等相应损失。一审法院认定小于、小汪、学校各承担三分之一责任。学校表示接受法院判决,但小汪及其监护人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2017年5月,上海一中院开庭审理该案,小汪的父亲、某中学方参加庭审,小于一方未到庭。
小汪的父亲向法庭提交了六名同学和体育老师的书面证词,证明小于并非参与踢球的队员之一,只是在球场边休息时看到球踢出边界就上去踢,与正在场上踢球的小汪碰撞后倒地受伤。汪父认为,当时小汪在运球,小于从小汪背后扑上去抢球,不是小汪主动碰撞小于,因此小汪无需承担责任。体育老师并未阻止其上场,存在监管不力,学校应承担责任。
上海一中院认为,本案发生于学校安排的体育课上,虽然小于系未经体育老师安排自己上场踢球,但体育老师未将其撤下场,应视为参与比赛的踢球队员之一。小于在踢球过程中为抢球撞到小汪而自己倒地受伤,该损害后果系小于自己的行为造成,对此小汪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未有证据证明体育老师曾对小于进行过赛前的安全教育,故某中学存在管理、指导方面的疏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上海一中院遂改判校方应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小于应自行承担该起意外伤害事故的其余责任后果,小汪无责任。
“只要是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不论是体育课,还是校内的足球赛,学校方面都负有管理职责。若是因场上队员的危险动作而受伤,那么对方也需承担部分责任。”有法律界人士表示,但发生意外后各方该不该承担责任,该承担多少责任,还是要看具体案例,比如,学校在安排未成年学生参加体育活动时,是否提前对学生进行了比赛规则、注意事项等方面的安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