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文化地标投资:内幕消息有关版权合作协议之诉讼之最新资料
时间:2016年06月02日 22:02:37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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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會就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
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CULTURE LANDMARK INVESTMENT LIMITED
文化地標投資有限公司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674)
內幕消息
有關版權合作協議之訴訟之最新資料
本公佈乃文化地標投資有限公司(「本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根據香港聯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
13.09(2)條及香港法例第
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
XIVA部之內幕消息條文(定義見上市規則)作出。
謹此提述本公司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及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刊發之公佈(「該等公
佈」)。除另有界定外,本公佈所用專有詞彙與該等公佈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董事會謹此宣佈,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知會中音及天語,就訴訟
提出之申請已獲受理。因此,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將於收取中音及天語之訴訟費後就訴訟
開展必要程序。
訴訟現處於初步階段,本公司之中國法律顧問現正採取所有必要行動以維護本公司之利益。
本公司將適時就訴訟之最新情況作出進一步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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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於買賣本公司股份時,務須審慎行事。
承董事會命
文化地標投資有限公司
主席
程楊
香港,二零一六年六月二日
於本公佈日期,本公司執行董事為程楊先生(主席)、蔡彤先生、雷蕾女士及黃然非先生;以
及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為楊如生先生、佟景國先生及蘇達強先生。
董事願就本公佈所載資料的準確性共同及各別承擔全部責任,並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
認,就彼等所深知,本公佈所表達之意見乃經審慎周詳考慮而達致,且本公佈並無遺漏任何
其他事實,足以令致本公佈所載任何陳述產生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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