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夏红民书记:您好!
首先感谢您能在百忙之中看到我这封实名举报信。我叫洪清标,男,汉族,1975年1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西路水城华府7号楼2单元1103室。我实在是走投无路,才向您反映,请您在百忙中为我主持公道。我与被执行人赖永炎的经济纠纷案,因原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宁照铜(现副院长)袒护被执行人赖永炎,干扰案件执行,经办法官周怀成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我的执行案拖了八年多,至今执行无果。
一、案件基本情况
1、聊城联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下称联盛公司)系赖永炎、张惠茹的全资夫妻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永炎。2014年1月13日,(2013)聊商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聊城鑫联化工有限公司偿还联盛公司代偿款298.497758万元,洪双凉(本人之父)负连带清偿责任。洪双凉将欠款汇至法院指定的银行账户。该案执行法官为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聊城中院)执行局法官周怀成。
2、因赖永炎和本人之间也有债权债务关系,赖永炎欠本人款项,本人向聊城中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上述298.497758万元冻结。2014年11月10日,(2014)聊民一初字第5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赖永炎偿还本人借款274.577万元。
3、2014年11月6日,另案(2014)鲁商终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人向联盛公司连带偿还518.7507万元保证债务及损失。随后,联盛公司向聊城中院申请执行,该案执行法官也为周怀成。
4、2014年12月1日,赖永炎主动与本人联系,商议可以在双方债务中相互抵顶。2014年12月2日,赖永炎与本人一起先到聊城中院执行局找到前述两个执行案件的执行法官周怀成,周怀成让去找立案庭的宋传宝法官。在聊城中院立案庭,宋传宝给赖永炎、联盛公司以及本人做了个调查笔录,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三方在达成一致意见后,联盛公司、赖永炎向聊城中院递交了解除保全申请书,聊城中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了(2014)聊民一初字第5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联盛公司298.497758万元执行款冻结。抵顶协议签订后,本人把一份复印件先交给周怀成法官。另一份复印件给了聊城中院执行局局长宁照铜。而后来周怀成法官却说赖永炎不同意抵了,执行局也不同意抵顶。
5、在聊城中院执行局周怀成法官对三方达成的抵顶协议不予理睬的情况下,迫于无奈,本人于2015年3月份向聊城中院申请执行(2014)聊民一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聊城中院于2015年4月4日下达(2015)聊执字第21号执行通知书,该案执行法官亦为周怀成。
6、聊城中院查封了本人在聊城的两套房产和福建厦门翔安的一套别墅。本人将上述抵顶资料提交给周怀成后,多次向周怀成陈述上述债务抵顶后,本人实际只欠赖永炎244.1737元。但周怀成置之不理,将上述 298.497758万元冻结执行款发放给联盛公司后,还要求本人全额交纳 (2014)鲁商终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款项518.7507万元。并威胁本人,如果不交就要立即拍卖本人在老家厦门翔安的别墅(本人老家在福建,厦门翔安别墅父母在居住),本人只能求亲告友,东平西凑凑齐519.056万元(含抵债房产119.056万元)交到法院,先保住房产。
7、但令人遗憾的是,以上三案都是在周怀成法官的执行承办下,且都是在三案同时执行的情况下,并在本人把款都汇入法院账户的情况下,周怀成不但没有为本人执行回来一分钱,也没有扣下被执行人赖永炎欠本人的274万元本金及利息(至今约400万元)的情况下,直接把本人交给法院账户的款项全部付给了赖永炎。
8、2015年3月18日,聊城中院依据(2014)聊商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并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赖永炎在联盛公司因出资540万元而享有的90%的股权。2015年4月1日,聊城中院向被执行人赖永炎发出执行通知,但是被执行人赖永炎在接到该通知后不仅没有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而是于2015年4月22日将自己在联盛公司的股权变更到自己女儿赖斯颖的名下,故意转移财产。
9、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6日向聊城中院发出检查建议书, 提出检查建议:(1)、撤销本案终结执行裁定,恢复本案执行,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执行完结。(2)、赖永炎采取转移股权、藏匿等手段规避执行,在法院责令追回财产的情况下仍拒不执行,是否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如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请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三个月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本院。但聊城中院拒不理睬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查建议。
10、本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通知本人已经发函责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并给予答复,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又发函给聊城中院由聊城中院执行。聊城中院于2021年8月份通知本人恢复执行该案,并留下联系人为张广军(执行局副局长),当本人的代理律师找到张广军时,张广军说案件还是要找原来的经办法官周怀成,代理律师找到周怀成时,周怀成说要我们提供财产线索才能继续执行。“皮球”最后又踢回给周怀成,案件回到原点。2022年3月份,聊城中院又将本案指定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行,但案件至今未果。
二、聊城中院执行局法官周怀成在执行本案中存在执法不当、滥用职权,枉法执行,故意偏袒被执行人赖永炎,严重损害本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1、在聊城中院执行局周怀成法官的要求下,2014年12月2日,本人与赖永炎、联盛公司三方在聊城中院达成抵顶的一致意见后,本人向聊城中院周怀成法官递交了相关的材料,表明本人已经不欠付联盛公司判决确定的偿还款项,应当在欠款总额中扣除274.577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但是周怀成对三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并不予以理睬,要求继续履行欠款500多万。聊城中院周怀成法官的这一行为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的法律规定。本人与联盛公司、赖永炎达成的抵顶协议并非双方私下达成,是在聊城中院法官的主持下形成,并且制作了调查笔录,双方均签字、捺印,在形成上述材料后,聊城中院执行局理应遵从双方的一致意思表示,但是聊城中院执行局周怀成法官步步紧逼,袒护被执行人赖永炎,我只能求亲告友,东拼西借,分多次将执行款近520万元(含抵债房产)交到聊城中院执行局,后被执行人赖永炎以极快的速度将该款项领走。上述三个执行案件的执行法官都是周怀成,周怀成法官对三个案件的事实都非常清楚。在三案都在同时执行的情况下,滥用职权,无法定理由不采信三方在聊城中院立案庭达成的债权债务抵顶协议。
2、在本人把款都汇入法院账户的情况下,周怀成法官不但没有为本人执行回来一分钱,还把本人交给法院账户的款项近400万元全部付给了被执行人赖永炎。没有扣下被执行人赖永炎欠本人的下达执行裁定书的274万元本金及利息(至今约400万元)的一分钱,造成了本案悲剧的发生。
3、被执行人赖永炎在聊城中院把700余万元(包括本人交给法院账户的款项近400万元和保全的冻结298.497758万元)全部领走后。在两年多的时间里,聊城中院周怀成法官既不追回应还的欠款,也不对被执行人赖永炎实施什么强制措施,而是在敷衍本人。周怀成法官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拖。而在被执行人赖永炎跑路后的2018年4月,聊城中院才做出所谓限制被执行人赖永炎高消费的措施。在本人一次次的强烈申请下,2018年6月19日,聊城中院才做出对被执行人赖永炎拘留15日的决定。但因其下落不明,未能实际送押,2018年8月20日,其又函请聊城市公安局协助查找赖永炎下落,还是没有任何消息,等于被执行人赖永炎至今逍遥法外,不亦乐乎!在当今社会电子科技如此发达的情况下,通过所谓的线上和线下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赖永炎及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实在是一个天大的笑话!聊城中院执行局周怀成法官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存在严重消极对待被执行人赖永炎,不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也未及时将被执行人赖永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的法律规定。聊城中院周怀成法官最起码应当及时对被执行人赖永炎纳入失信名单,而周怀成法官的做法却是保护了被执行人赖永炎,严重损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
4、被执行人赖永炎存在故意逃避履行生效法院判决,故意转移财产,有能力履行而拒绝履行,聊城中院早就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亦建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聊城中院执行局周怀成法官故意偏祖保护被执行人赖永炎,至今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据悉,周怀成还在与被执行人赖永炎私下电话联系。
5、本人多年来多次向最高人民法院、山东省纪监委、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聊城市纪监委、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等单位投诉,但案件每次又发回聊城,无论是在聊城市纪监委调查期间还是聊城市人民检察院调查期间,宁照铜都会出面干预,致使案件停歇不前,石沉大海。
综上所述,因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周怀成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宁照铜等人作为被执行人赖永炎的保护伞,非法干预案件,致使本人的执行案件八年未果,严重损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威严。
尊敬的夏红民书记:恳请您对本人的实名举报引起高度的关注与重视,将该案执行到位!为本人伸张正义!并对该执行案中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腐败行为进行查处,追究违法分子的法律责任!
特此举报
实名举报人:洪清标
身份证号码:372501197501180734
联系电话:15960800813
2024年6月12日
附该案的相关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