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关于对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对交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决定称,经查,证监会发现该公司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未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擅自改动注册申请文件。
决定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交控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决定强调,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