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雄称,农村和城市在人口密集度、车流量等方面有较大差别,城市道路交通繁忙、拥挤,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高发,为确保安全,不允许搭载成年人和1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满13周岁的未成年人一般已上初中,已达到行政法规规定的骑行自行车的法定年龄,也具备自行搭乘公交车的能力,家长搭载并非唯一的交通方式。因此,在城市道路上仅允许搭载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方便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上学,同时考虑到6周岁以下的儿童行为控制能力较差,还要求搭载此年龄段的儿童应当使用固定座椅。而在城市道路以外的其他区域,允许电动自行车载人,且所搭载的人员年龄不受限制,对交通安全也不会造成太大影响。
各地规定五花八门
处罚标准并不统一
数据显示,我国目前已成为全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第一大国。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约2亿辆,年产量3000多万辆。
1999年,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首次发布实施。由于制定年代较早,以及当时行业和产品还不成熟,标准内容存在一定局限性,已不能很好地规范行业的发展。历经13次修正后,新国标于今年4月正式实施,具体规则是:电动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越25公里、整车重量(含电池)最高55公斤、电机功率不超越400W、强制规则有脚踏功用。
按照电动车行业的判定方法,目前绝大多数电动车实际上属于轻便摩托车。
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对于轻便摩托车,法律明确禁止载人。但多数地方参考过去的法规并结合实际,制定了电动车允许搭载一名12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身高不超过1.2米未成年人的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
例如,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八规定,非机动车不得搭载已满12周岁的人员,未满16周岁的人员驾驶非机动车不得载人。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37条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身高1.2米以下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1人。
自2018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规定,成年人可以在驾驶人座位后部的固定座椅内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电动自行车搭载12周岁以下儿童的,鼓励为儿童佩戴安全头盔。
但重庆市、黑龙江省的规定较为严格,均不允许载人。
根据《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4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成年人驾驶的自行车不得载人。自行车在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行驶,不得载人;其他地区驾驶自行车可以搭载1人,搭载6周岁以下儿童应当设置固定座椅。
《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六条第四规定,在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上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带人。
“考虑到广西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一刀切’不允许载人不符合区情,也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相违背。在强调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前提下,尽量为群众出行创造便利条件。”陈伟雄说。
记者了解到,2018年,广西交通条例就已列入了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陈伟雄称,将来修改时会考虑根据新国标,对电动自行车载人的问题进行重新审视。
有专家称,大多数地方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在2007年左右,部分条款难免滞后。与过去相比,城市道路建设情况出现了新变化。4月15日施行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也就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有了新的规定,需要根据新形势,重新审视研究是否与时俱进修订法规。
此外,陈伟雄认为,行政执法机关不能把执法当作简单“执罚”。搭载12岁以上人员大多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可以采取教育和引导为主的方式。根据广西交通条例第53条规定,予以纠正、指出违法行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后放行,并非必须处以罚款。
不过,记者采访得知,针对“电动自行车载人”,各地的处罚并不一致。河北省对于此类违法行为,有3种处罚方式可以选择:抄写最新20条交规;接受罚款;义务交通协管30分钟。
在杭州,市民陈洪(化名)说:“我骑电动车带人无数次,有时还在交警面前骑过去,相安无事。”而同样作为杭州市民,李青(化名)骑电动车载女朋友到杭州西城广场,却被交警罚了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