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上海11月16日电 (李姝徵)上海市16日起面向社会公开选任150名人民监督员,这也是自上海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以来首届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人民监督制度是人民检察院接受外部监督的一项制约机制。该项制度自2003年开始试点,2010年10月在中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
上海作为此项制度的早期试点城市之一,自2004年起,12年来共选任了187位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职务犯罪案件515件。
为避免“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情况,自16日起,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工作将由检察院移交到司法行政机关。公民自荐报名成为主要方式。
上海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有五条:中国公民;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满23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当地官方同时表示,将严控公职人员比例,具有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名额的50%,以使得更多的基层民众和非公职民众具有更多的选任机会。
改革后,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亦在原有7种监督情形的基础上,增加“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四种情形,以确保应当接受监督的案件全部进入监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