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通知》正式对外公布。
《通知》明确要求,社会组织应当在章程中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并结合社会组织实际情况,对章程修订的程序进行了适当简化。
明确增加内容和程序
《通知》明确了社会组织章程需要增加的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内容:
各地民政部门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及时要求社会组织在章程中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并在成立登记和章程核准时加强审查。
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具体表述为:“本会(基金会、中心、院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具体表述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同时,《通知》还进一步明确了增加内容的程序。
各地民政部门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要求正在办理成立登记和已经登记的社会组织尽快按照通知有关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写入章程。
考虑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修改章程需召开理事会,对于暂时无法召开相应会议的,可以允许社会组织先行在章程中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关内容,待开会时再予以确认,并经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从源头确保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
在对《通知》内容进行解读时,民政部进一步强调,《通知》的制定出台,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
《通知》的有关内容,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魂聚力的具体展现。《通知》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社会组织发展的部署要求,从源头上确保了社会组织正确的政治方向和鲜明的价值导向,对推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引导社会组织发挥正能量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章程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机构中占据基础性地位,对其成员具有重要的规范和指引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除国家法律法规外,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多种形式的社会规范,对其效力所及的组织和成员个人具有重要的规范、指引和约束作用,也是治理社会事务的重要依据和遵循。”社会组织章程作为社会规范的组成部分,是社会组织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行动准则,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的基本依据,是社会组织纲领性文件,具有重要的基础性地位。完善和规范社会组织章程,是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的必然要求,更是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必然要求。
二是章程中增加党的建设有关内容,是为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提供制度保障。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我国社会组织快速发展,已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党的工作和群众工作的重要阵地。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党的第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党的基层组织是确保党的路线方针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基础。要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把企业、农村、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等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在章程中增加党的建设有关内容,是明确党组织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中法定地位的重要制度安排;是要求社会组织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组织建设,严肃组织生活,严明政治纪律,切实发挥好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是要求社会组织旗帜鲜明讲政治,引导其成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
三是章程中增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是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到社会治理中的重要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论述、提出明确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完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发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引领作用、礼仪制度的教化作用,使社会治理的过程成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在章程中增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关内容,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重要途径,是要求社会组织注重在日常管理中体现鲜明价值导向,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鼓励和倡导,对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进行抵制和摒弃;是要求社会组织成员增强认知认同和自觉践行的意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 本报记者 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