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在十九大精神引领下开启新时代法治社会建设新征程, 应当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互相促进,坚持新思想对法治社会建设的新指引,回应新矛盾对法治社会建设的新需要,形成新目标对法治社会建设的新规划,达成新任务对法治社会建设的新要求。
摘 要:在十九大精神引领下开启新时代法治社会建设新征程,应当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互相促进,坚持新思想对法治社会建设的新指引,回应新矛盾对法治社会建设的新需要,形成新目标对法治社会建设的新规划,达成新任务对法治社会建设的新要求,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努力开创新时代法治社会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的新局面。
关键词:十九大精神;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相互促进;公平正义;依法治国;
党的十九大报告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等重大战略判断,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历史地位,明确提出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深刻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作出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两个阶段”的重大战略安排,明确中国特色大国外交要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促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绘就了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新蓝图,引领全面依法治国进入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开启了迈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和法治化强国的新征程。党的十九大不仅在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上具有十分重大的里程碑意义,而且在世界近现代发展史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也具有十分重大的标志性意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坚持和发展了十八大以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战略布局,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提升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思想和基本方略,明确提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要一体建设、相互促进,提出两个一百年交汇期决战全面小康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新要求和基本任务,提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战略目标,通篇体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贯穿了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精神。
建设法治社会,既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工程,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环节。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 [1]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和全面依法治国当然也进入了新时代,具有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特征和本质属性,承担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基本功能和历史责任,引领、促进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不断发展。全面依法治国进入新时代,不仅意味着法治社会建设站在新的历史方位上进入了新时代,而且意味着法治社会建设要积极回应和深入解决社会新矛盾、经济新发展、人民新需求、改革新任务、法治新实践等带来的挑战和问题,在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伟大进程中开启新时代法治社会建设的新征程。
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互相促进
党的十九大报告在总结过去五年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时指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党和国家事业全面开创新局面,民主法治建设迈出重大步伐,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制度建设全面加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深入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互相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2]十九大报告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互相促进”的表述,对过去五年法治社会建设的成就和特点做出了重要总结,对未来法治社会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和希望,是对法治社会建设认识的深化和实践的深入。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和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等场合,明确提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命题,[3]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被紧密连接起来,它们的建设必须“一体建设”。“一体建设”这种表述及其要求,既是对长期以来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之“建设”概念内容的具体化和实施方式的深化与拓展,也是对如何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一种宏观性要求。“一体建设”,就是要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这三者视为一个不可分割、不可或缺、不能错位、不能缺位的有机整体,在建设的内含和对象上,三者要一体化进行而不能各行其是、各自为政;在建设的速度上,三者要统一实施、协调推进,而不能过分超前或者滞后,尤其不宜轻率提出“率先建成法治政府”“率先建成法治社会”之类的口号或者目标;在建设的力度上,三者要彼此相当、相互照应,而不能参差不齐、强弱悬殊,更不能出现短板和漏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现代化。”[4]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布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在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5]这其中,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基础;建设法治社会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是建设法治国家、建设法治政府的社会基础工程。
党的十九大报告在坚持三者“一体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提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三者要“相互促进”,从而使三者建设的相互关系和推进要求从“一体建设”发展到“相互促进”,进一步深化和完善了法治社会建设的内涵和方式。“一体建设”把法治建设活动和过程视为一个有机整体,强调的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整体性、系统性、不可分割性和同步性,“相互促进”把法治建设视为一个由各个部分组成的法治系统,突显的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三者之间的关联关系和互动关系,强调的是协同性、相互性、联动性和动态实施性。党的十九大提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要“相互促进”,是对三者“一体建设”的重要补充和深化完善。“相互促进”与“一体建设”两个方面相互结合、彼此补充、相辅相成,协调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一体化进程,将使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社会更加具有方向性、机制性和方法性的保障和支持。